氣瓶安全監(jiān)察規(guī)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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氣瓶安全監(jiān)察規(guī)定

 

第六章 運輸、儲存、銷售和使用

第四十三條 運輸、儲存、銷售和使用氣瓶的單位,應當制定相應的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,并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,定期對氣瓶運輸、儲存、銷售和使用人員進行氣瓶安全技術教育。

第四十五條 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。氣瓶倉庫應當符合《建筑設計防火規(guī)范》的要求,氣瓶存放數(shù)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(guī)定。

第四十七條 氣瓶使用者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(guī)定:

(一)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(guī)定正確使用氣瓶;

(二)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;

(三)不得使用已報廢的氣瓶;

(四)不得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氣瓶進行充裝;

(五)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。

 

 

GBJ16《建筑設計防火規(guī)范》

 

第4.8.3條

庫房、儲罐、堆場與廠外鐵路、道路的防火間距表   表11

防火間距(m)

鐵路、道路

廠內鐵路線中心線

廠內道路路邊

主要

次要

名稱

液化石油氣儲罐

35

15

10

甲類物品庫房

30

10

5

甲、乙類液體儲罐

25

15

10

丙類液體儲罐易燃材料堆場

20

10

5

可燃、助燃氣體儲罐

20

10

5

 

乙炔站設計規(guī)范 GB 50031

 

第2.0.6條

獨立的乙炔瓶庫與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表   表5

獨立的乙炔瓶庫乙炔實瓶貯量(個)

防火間距(m)

各類耐火等級的其它建筑物

民用建筑,屋外變、配電站

一、二級

三級

四級

≤1500

12

15

20

25

>1500

15

20

25

30

 

第4.0.6條 空瓶間和實瓶間應分別設置,灌瓶間或匯流排間可通過門洞與空瓶間的實瓶間相通,各自應設獨立的出入口。

當實瓶數(shù)量不超過60個時,空瓶、實瓶和匯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間內,但空、實瓶應分別存放;空瓶、實瓶與匯流排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2m。

第9.0.10條 乙炔站和車間的乙炔管道敷設時,應符合下列要求:

二、每個焊炬、割炬或淬火炬,應設單獨的崗位回火防止器?;鼗鸱乐蛊髟O保護箱時,必須采用通風良好的保護箱。

廠區(qū)及車間架空乙炔管道與其他架空管線之間最小凈距

(1)乙炔管道與同一使用目的的燃氣管并行敷設時,其最小并行凈距,可減小到0.25m。

(2)乙炔管道與同一使用目的的氧氣管道或其它不燃氣體管道(不包括氯氣管道)同一水平敷設時, 管道間水平凈距可減少到0.25m,但應在從溝底起直至管頂以上300mm高范圍內,應用松散的土或砂填實后再回填土。

 

 

氧氣站設計規(guī)范

 

3 .0 .6 制氧站房、灌氧站房、氧氣壓縮站房、供氧站,宜布置成獨立建筑物,但可與不低于其耐火等級的除火災危險性屬“甲”、“乙”類的生產車間,以及無明火或散發(fā)火花作業(yè)的其他生產車間毗連建造,其毗連的墻應為無門、窗、洞的防火墻,并應設至少一個直通室外的門。

3 .0 .7 輸氧量不超過60m3/h的氧氣匯流排間、氧氣壓力調節(jié)閥組的閥門室,可設在不低于三級耐火等級的用戶廠房或建筑內的靠外墻處,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.5h的墻和丙級防火門,與廠房的其他部分隔開。

3 .0 .9 氧氣匯流排間,可與同一使用目的可燃氣體(不含液化石油氣)供氣裝置或供氣站毗連建造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同一建筑物中,但應以無門、窗、洞的防火墻相互隔開。

6.0.12氣體灌裝設施的布置,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
1、灌瓶間、空瓶間和實瓶間的通道凈寬度,應根據氣瓶運輸方式確定,宜不小于1.5m;采用集裝格鋼瓶組時,宜不小于2.0m;

2、空瓶間、實瓶間應設置鋼瓶裝卸平臺。平臺寬度宜為2m,高度應按氣瓶運輸工具確定,宜高出室外地坪0.4~1.2m;

3、灌瓶間、空瓶間和實瓶間,均應設有防止瓶倒的措施。

 

 

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(guī)定

 

第三十七條 溶解乙炔使用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:

(一)儲存場所、設施、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《建筑設計防火規(guī)范》(GBJ16)、《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(guī)定》和《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(guī)則》等規(guī)定,建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;

(二)儲存條件符合《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(yè)開業(yè)條件和技術要求》(GB18265)、《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》(GB15603)的規(guī)定;并符合本規(guī)定第四十六條的要求;

(三)操作人員應經過特種作業(yè)培訓,并經考核,取得上崗資格;

(四)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(guī)程;

(五)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。

第三十九條 使用溶解乙炔時,應嚴格遵守溶解乙炔安全使用操作規(guī)程,并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
(一)使用前對溶解乙炔氣瓶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,凡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溶解乙炔氣瓶不應使用。

(二)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(guī)定正確使用溶解乙炔氣瓶;溶解乙炔氣瓶使用時,必須直立,嚴禁碰撞、敲擊;嚴禁在瓶體上引??;發(fā)現(xiàn)泄漏應及時處理,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;溶解乙炔氣瓶內的氣體嚴禁用盡,應留存不低于0.05Mpa的剩余壓力;

(三)溶解乙炔氣瓶放置地點,不應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,與明火的垂直投影距離不小于10米;不應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性源的場所;不應受曝曬或受烘烤;不應放置在電絕緣體上;

(四)溶解乙炔氣瓶的使用者不得自行對溶解乙炔氣瓶瓶閥、易熔塞等進行修理或更換,嚴禁對溶解乙炔氣瓶進行焊接修理;

(五)移動溶解乙炔氣瓶時,應采用專用小車搬運,如需溶解乙炔氣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,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;

(六)溶解乙炔氣瓶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,正常使用時,減壓器指示的放氣壓力不得超過0.15MPa;

(七)溶解乙炔氣瓶使用過程中,開閉溶解乙炔氣瓶瓶閥的專用扳手,應始終裝在閥上。暫時中斷使用時,必須關閉關閉焊、割工具的閥門和溶解乙炔氣瓶瓶閥,嚴禁手持點燃的焊、割工具調節(jié)減壓器或溶解乙炔氣瓶瓶閥。

第四十六條 溶解乙炔氣瓶倉庫應符合《建筑設計防火規(guī)范》(GBJ16)、《乙炔站設計規(guī)范》(GB50031)和《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(guī)范》(GB140)的規(guī)定,同時應符合下列要求:

(一)溶解乙炔氣瓶庫房應為單層建筑,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;

(二)溶解乙炔氣瓶庫房應避開放射線源,與明火或散發(fā)火花地點的距離不小于15米。應具備良好的通風、降溫條件,不得有地溝、暗道和底部通風孔,嚴禁任何管線通過;

(三)溶解乙炔氣瓶存放量超過5瓶的庫房,應用非燃燒體隔離出單獨儲存間,其中一面為固定墻壁;溶解乙炔氣瓶儲存量超過40瓶時,其庫房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,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米,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;

(四)溶解乙炔氣瓶庫房嚴禁儲存氯氣瓶、氧氣瓶及易燃物品;

(五)庫房內溶解乙炔氣瓶應直立儲存;空瓶與實瓶應分開并有明顯標志。儲存的溶解乙炔氣瓶應無泄漏,安全狀況完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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